(2016)辽021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旅顺人社局与东辰建设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刘先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鑫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南头村。法定代表人陈西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7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半岛印象项目)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拖欠32名劳动者工资1020697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7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处理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2名劳动者工资1020697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处理人询问笔录、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案涉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7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