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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卢春炜与卢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炜,卢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262号原告:卢春炜。被告:卢福生。原告卢春炜为与被告卢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卢春炜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春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