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佑莹申请执行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佑莹,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赵佑莹,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七大道玫瑰湾小区***栋*单元*层***号,身份证号2306231986********。被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25号。法定代表人邢凯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哈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受理了赵佑莹申请执行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佑莹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佑莹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代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