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梁飞与侯金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侯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梁飞。被执行人侯金标。梁飞申请执行侯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飞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住址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梁飞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建宁执行员 宁敏华执行员 韦文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汉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