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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2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胡军与陈兴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陈兴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536-2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被执行人:陈兴雷,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宿埇执字第0253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兴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兴雷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爱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