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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苌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卢某某,男,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苌某,女,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苌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