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苌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卢某某,男,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苌某,女,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苌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