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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宋某、佟某与佟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某,佟某,魏某,某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抗4号抗诉机关:某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宋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佟某。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申诉人宋某与被申诉人佟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汶民一初字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4日,某检察院作出济检民(行)监(2015)37080000138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系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