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赵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赵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张永强,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俞永乐,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雨,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张永强诉被告赵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受理后,原告未能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天内预缴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七天内未能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腾·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