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艾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艾扣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1009号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半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菊华。被告:艾扣宝,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8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花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