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管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云南中天文化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纲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天文化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3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中天文化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巧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纲,男,汉族。上诉人云南中天文化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物位于五华区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由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纲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租赁物为位于昆明文化空间B座商业裙楼一层B1-02、B1-03的商铺,属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