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旭与阚宗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阚宗利,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阚宗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旭。委托代理人张淑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阚宗利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贾民初字第0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阚宗利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永光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郑 菊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