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138号原告刘某甲,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乙,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丙,男,现年5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增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