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30执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阿士足与蒋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士足,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30执00002号申请执行人阿士足,男,藏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尔康县。被执行人蒋伟,男,藏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壤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2015)壤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809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人蒋伟)承包的尕日市政搬迁安置点后山挡墙工程款180975元(大写壹拾捌万零玖佰柒拾伍元整)到壤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