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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0执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阿士足与蒋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士足,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30执00002号申请执行人阿士足,男,藏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尔康县。被执行人蒋伟,男,藏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壤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2015)壤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809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人蒋伟)承包的尕日市政搬迁安置点后山挡墙工程款180975元(大写壹拾捌万零玖佰柒拾伍元整)到壤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