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世栋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5号申请人王世栋,男,系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王吉良,男,系王世栋之子。申请人铁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普,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磊,系该院医务科科长。申请人王世栋于2015年09月15日以左顶叶脑出血为主要诊断入铁岭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02病房,09月23日行脑出血钻孔引流术,09月24日再次行钻孔引流术,09月28日拔出头部引流管,术后给予针灸、肢体功能锻炼,11月03日,患者病情稳定,办理出院手续。患方认为第二次手术是属于钻孔位置偏离,并且和家属交代不清楚,术后出现的肢体行动不便并伴有部分失忆等症状是和手术不当有直接关系,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纠纷。申请人王世栋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8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铁岭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王世栋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伍万圆(500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世栋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世栋与铁岭市中心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