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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汾县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前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襄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南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田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襄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府前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宋竹笋,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前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襄汾县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临民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前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前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判决认定的基本案情事实是错误的。我方没有对县政府的改造工程进行承揽,也不应当承担责任。(2)认定锅炉整改后达不到承诺要求没有事实依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被申请人县政府的举证不仅不能证明我方整改工作的质量,相反证明了责任自负。(2)判决认定锅炉整改未经依法检验是错误的。(3)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本院认为,1、关于被申请人襄汾县人民政府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襄汾县政府提交的证据为多次致函再审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催促解决锅炉问题的函件,对此,应确认函件是否送达再审申请人,并结合函件具体内容,依法作出判断。原审审理中对是否送达函件环节未审查,存在明显欠缺。另外,涉案锅炉已经实际使用多年,以未验收为由,认定不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恰当?2、被申请人襄汾县政府委托临汾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涉案锅炉进行的热工测试结论和能效测试结论,在采信鉴定结果时,还应考虑锅炉使用年限并结合鉴定结论具体内容,综合做出判断。对于未验收的责任在哪方亦应查明。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春生审 判 员  门 华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