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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马喆嵩与冯正友、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喆嵩,冯正友,王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1民初232号原告马喆嵩,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冯正友,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王淑贤,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马喆嵩与被告冯正友、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喆嵩、被告冯正友、王淑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喆嵩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冯正友经被告王淑贤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定于2015年11月10日偿还,并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冯正友一直推拖,至今未能给付。现要求被告冯正友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11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淑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冯正友庭审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存在,由于几年养羊赔钱欠下外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王淑贤庭审答辩称,为被告冯正友担保事实存在,被告现在与三个孙女一起生活,靠打工挣点钱,有时候两个女儿补贴点生活费,没有偿还能力,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冯正友经被告王淑贤(冯正友大嫂)担保,向原告马喆嵩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5年11月10日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冯正友以没钱为由至今未能给付。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冯正友向原告借款,由被告王淑贤担保的事实。被告冯正友、王淑贤对原告提供的借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冯正友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王淑贤作为保证人,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在被告冯正友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按照连带保证对被告冯正友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维护。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正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喆嵩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本金20000元全部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王淑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正友、王淑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山 巍附: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清偿。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的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