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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2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5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