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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来根诉被告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来根,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蒋来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殿杰,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霞,女,汉族。原告蒋来根诉被告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来根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来根的委托代理人张殿杰,被告王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来根诉称:被告与袁军显于1985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袁军显在1997年1月1日向原告借现金25000元,约定月息2%,袁军显一直未还,该笔借款已经(2008)魏半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袁军显的偿还义务,并已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袁军显对原告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艳霞作为袁军显的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配偶袁军显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属于和被告王艳霞的夫妻共同债务;2、确认被告对借款25000元及利息(截止起诉日)111000元共计136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蒋来根诉被告王艳霞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一案,因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已经(2008)魏半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且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不得再行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来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王恒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