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武劲道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70号罪犯武劲道,又名,武劲遒,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孝义市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2006)迎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4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阳刑执字第280号、(2012)阳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6日再次提请本院对罪犯武劲道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劲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武劲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劲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到2021年2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