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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傅连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76号罪犯傅连伟,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了(2013)拜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傅连伟犯抢劫、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连伟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连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