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宝林与于振东、薄君书、于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林,于振东,薄君书,于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016号原告吴宝林,男。被告于振东,男。被告薄君书,女。被告于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林诉被告于振东、薄君书、于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德彬审 判 员 董仕平代理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