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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曾道付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道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5号被执行人:曾道付,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曾道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道付在三日缴纳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道付的保证金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