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胡立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立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04号罪犯胡立东,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了(2004)哈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立东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胡立东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了(2004)黑刑一终字第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25日入监服刑。2007年4月1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7月3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8月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0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立东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立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