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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宗文与原洪军、郑文光、承德逐业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文,原洪军、郑文光、承德逐业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文。被执行人原洪军、郑文光、承德逐业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宗文与原洪军、郑文光、承德逐业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原洪军、郑文光、承德逐业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