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后继好与陈言刚、北京聚贤达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继好,陈言刚,北京聚贤达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号原告:后继好,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陈言刚,男,汉族,山东省单县人,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北京聚贤达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言刚,总经理。担保人: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继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后继好诉被告陈言刚、北京聚贤达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后继好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言刚、北京聚贤达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以防止被告陈言刚、北京聚贤达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恶意转移财产,使得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担保人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后继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言刚、北京聚贤达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R93**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