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方梅凤与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梅凤,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方梅凤。被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梅凤诉被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梅凤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梅凤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梅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梅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