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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方梅凤与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梅凤,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方梅凤。被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梅凤诉被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梅凤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梅凤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梅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梅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