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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103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X。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附近住所,先后四次容留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包某、陈某某、秦某某证言、从被告人吴某住处搜查出的吸毒工具物证照片、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毒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吸毒人员包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某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包某支付宝支付记录网页截图、被告人吴某辨认容留吸毒人员包某吸食毒品地点的笔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