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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国锋与潘龙胜、赵燕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锋,潘龙胜,赵燕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锋,武钢灵乡铁矿天华发展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潘龙胜。被执行人赵燕午(系被执行人潘龙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潘龙胜、赵艳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龙胜、赵艳午的银行存款15867元(含案件受理费189元、执行申请费13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剑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