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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患病暂不予收押,2015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雨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泉州路76号一楼的家中,提供麻将桌、麻将等工具,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并通过向参赌人员收取“水钱”从中牟取不法利益。2015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孙某,查获参赌人员陈某、庄某、周某,缴获赌具“瘦马”牌麻将桌一张、“大霸王”牌麻将桌一张、麻将一副、当晚收取的“水钱”人民币80元及赌资人民币1170元。案发后,上述缴获的麻将、“水钱”、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到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证人陈某、庄某、周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检查记录、查赌现场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查获的麻将桌、赌资、水钱等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瘦马”牌麻将桌一张、“大霸王”牌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晓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占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