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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周立军与赵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军,赵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96号原告周立军。被告赵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军诉被告赵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