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周立军与赵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军,赵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96号原告周立军。被告赵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军诉被告赵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