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号68084619-9。法定代表人:杨华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号15006007-6。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高振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4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766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