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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卫江涛与被告阮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江涛,阮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卫江涛,男,1986年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阮鑫,男,1988年生,汉族,河津市人。原告卫江涛与被告阮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江涛及被告阮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江涛诉称:2013年期间,被告找到原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现因原告购房需要该笔资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未归。向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阮鑫欠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阮鑫对上述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自己从2013年借原告钱,2015年结算后本息共欠原告6万元,所以就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被告阮鑫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的朋友原虎斌在2013年后半年找我借钱,我找原告借了7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2分,中间不停的借还,2015年10月11日经原告结算,尚欠原告本息共计6万元。被告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阮鑫从原告卫江涛处借款7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还款,亦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至2015年10月,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1万元。经过协商后,原告同意免除被告5000元利息,由被告归还原告本息共计6万元。同日被告阮鑫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卫江涛陆万元(60000),阮鑫,2015年.10.11号”。从2015年10月11日至今,被告再未给原告归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卫江涛与被告阮鑫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被告阮鑫作为借款人,在收取了原告提供的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5万元借款本息,归还利息5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将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000元计入本金,要求被告归还复息,主张的实际利息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故对原告主张的复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卫江涛借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阮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卫江涛2015年10月11日前的借款利息5000元;驳回原告卫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阮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赵永义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