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梅献荣与应文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献荣,应文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699号原告:梅献荣。委托代理人:陈春萍,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文通。委托代理人:吕朝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献荣与被告应文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献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献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献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梅献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林祝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