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彭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杨彭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彭博。身份证号码电话133****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源局与被执行人杨彭博行政处罚一案,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绥国土罚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彭博应上缴罚款32409.9元,并恢复土地原状。法院向被执行人杨彭博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彭博下落不明。土地恢复原状部分法院正与绥中县行政相关部门协商统一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1执1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张君子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