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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小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小字第47号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海卫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佳龙,男,汉族。被告:徐州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