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朱士瑞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3号申请人朱x,女,1949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x,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申请人张x,女,1921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x1(张x之子),男,1963年2月8日出生。申请人胡x2,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申请人胡x3,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2016年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x、张x、胡x2和胡x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朱x、张x、胡x2和胡x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达成(2016永前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1.胡x4名下位于昌平区x路x楼x单元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建筑面积147.88平方米)房屋一套归朱x所有,张x、胡x2、胡x3协助朱x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胡x4名下分别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存折的本金及利息;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存折的本金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存折的本金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科学院支行账号为×××*存折的本金及利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存折的本金及利息;北京银行账号为×××存折的本金及利息均归朱x所有,张x、胡x2、胡x3协助申请人朱x办理相关手续。3.胡x4名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单号为×××,(现变更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新保险单号为xxx)项下的保险金及全部收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单号为×××项下的保险金及全部收益均归朱x所有,张x、胡x2、胡x3协助朱x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1月14日,朱x、张x、胡x2和胡x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x、张x、胡x2和胡x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朱x、张x、胡x2和胡x3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