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支飞、郑娟等与刘影、刘晓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飞,郑娟,刘影,刘晓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799号原告:支飞(曾用名支菲),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郑娟,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影,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晓琅,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支飞、郑娟诉被告刘影、刘晓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刘晓琅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希夷大道现代城A区第305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10万元)。并由原告支飞提供其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金色名城(一期)12号楼1单元-202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晓琅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希夷大道现代城A区第305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对原告支飞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金色名城(一期)12号楼1单元-202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3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