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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737号原告王雪梅,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宗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玲,女,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王雪梅诉被告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王雪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雪梅负担。审判员  周子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