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方文与常志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文,常志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39号原告陈方文,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常志钦,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文诉被告常志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炎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