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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方文与常志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文,常志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39号原告陈方文,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常志钦,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文诉被告常志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炎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