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崔孝伟诉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孝伟,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崔孝伟。委托代理人阮丹萍。被告吴峰。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孝伟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孝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周欢林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