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秀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秀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5号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龙。被告朱秀凡,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秀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员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