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秀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秀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5号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龙。被告朱秀凡,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秀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员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