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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榆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建民、权福臣再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民,杨淑平,权福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榆民监字第1号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建民,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棵树镇繁荣街3委9组。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淑平,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棵树镇繁荣街3委9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权福臣,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土桥镇孟家村1组。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建民、杨淑平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权福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12)榆民初字第4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 田 利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人民陪审员 : 杨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