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榆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建民、权福臣再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民,杨淑平,权福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榆民监字第1号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建民,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棵树镇繁荣街3委9组。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淑平,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棵树镇繁荣街3委9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权福臣,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土桥镇孟家村1组。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建民、杨淑平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权福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12)榆民初字第4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 田 利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人民陪审员 : 杨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