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66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65号。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被执行人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铁塘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黎和养,总经理。关于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氏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鼎市黎氏机车部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氏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