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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伟与胡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林收入563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