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吴兴有与于铁华、牛金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有,于铁华,牛金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吴兴有。被告于铁华。委托代理人王晋双,酒泉市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艳红,系被告于铁华之妻。被告牛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有与被告于铁华、牛金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有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兴有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