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雷春新与汤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新,汤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83号原告:雷春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菲。被告:汤剑勇。原告雷春新与被告汤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汤剑勇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春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剑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对先前借款进行结算,被告汤剑勇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雷春新借款60000元,借期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春新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汤剑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