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孙建祥与怀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祥,怀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祥,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怀永军,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建祥与怀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清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