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解建梅与卜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建梅,卜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07号原告解建梅,农民。被告卜丽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建梅与被告卜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建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建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建梅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