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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解建梅与卜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建梅,卜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07号原告解建梅,农民。被告卜丽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建梅与被告卜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建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建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建梅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