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农民。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等行为,于2015年6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云龙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72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新何警卫室西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取被告人秦某静脉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1血,为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