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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兆洋与赵延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洋,赵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第28号申请执行人:郑兆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延福,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兆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延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民终字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